< a href=" ">< img src="http://www.caijingzikao.com/uploads/112233.jpg" >

当前位置: 郑州大学自考报名网 > 报考指南 > >>正文

2015(财经)经济法概论:不正当竞争的主要类型

编辑:未知 发布时间 :2021-05-11 17:19:48

1。假冒伪劣的商人利用欺骗手段使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特定竞争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相混淆,导致或者足以使买方误买不正当竞争。

2。虚假标签经营者对商品或包装的标签进行不真实的标注,欺骗买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虚假宣传经营者利用报刊、电影、电视等宣传媒介,宣传与事实不符的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或者服务方式,造成公众的误解。惯性导航与制导。

(4)变相广告行为(虽然不是以商业广告的形式,但也能达到商业广告效果的行为)。

4。商业贿赂经营者通过购买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竞争者或其他相关人员的代表而获得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1)商业贿赂的特征:受贿主体是经营者,受贿主体是作为交易对方的经营者或者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相关人员;行为不公平;违法。

(二)退货: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还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商品价格的一定比例。

(3)折扣:销售时,经营者以诚实、真实的方式给予对方价格折扣。折扣的实质是商品买卖中的特许权,属于正常的商业促销。

(四)佣金:经营者在市场上为其中介机构提供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劳动报酬。

5。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已被权利人作为秘密手段的技术、商业信息。

(三)违反约定或者债权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由债权人持有的商业秘密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第三人取得、使用或者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一)骗取奖品的。骗取奖品或者故意获奖的,进行有奖销售。

(一)概念: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恶意诽谤、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削弱市场竞争力,谋取不正当利益。

(2)构成要件:主体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客体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目的是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力;

(三)表达方式:利用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声明性广告等方式,创造、传播有损竞争对手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企业客户和消费者在国外经营过程中,为了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诋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信誉。使用产品规格,吹嘘产品质量优越,贬低同行业中的竞争对手。生产、销售同类产品。鼓励他人向社会传播谣言,宣传竞争对手所售商品的质量,使公众对商品失去信心。组织者以顾客或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提出虚假投诉。经济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竞争对手产品质量低下、服务质量差以及侵犯消费者权益等情况,以达到诋毁其商业信誉的目的。

北京公共网络11010郑州大学自考本科802020153

咨询专区

.河南自考成考学习中心

.咨询电话:0371-56792306

.咨询QQ/微信:67769600

.咨询老师:张老师13603712410

.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郑大南校区内

.(现场咨询或报名需提前一天预约)

.在线QQ: